从海盗船到黑色直升机

一月 11, 2008 – 2:1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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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在ofblog的msn群上推荐李元戎关于视频新规的博客文章–当风险投资遇上视频新政,这是我迄今为止看到的既理性又到位的分析。

之后,OO推荐了《从海盗船到黑色直升机》:“当技术发展走在政府管制和市场前面,至少有一段时间无规则可循时,先驱者们奋力前行,任由政府在睡梦中喘息的情形。但是最终,不可避免地,连牛仔都意识到他们需要规则:产权规则、协作规则、竞争规则,于是原先的先驱者们求助于政府,说服政府制定规则,为下一次革新浪潮搭建舞台。”

这本书让我想起视频新规之前,一位朋友的公司获得VC又一轮投资,他们精心策划了一个简单但令人血脉贲张的庆典。一位投资人,也是SP浪潮的成功者,鼓动员工们“要发扬海盗精神”,仿佛《投名状》里强盗头子:“抢钱,抢人,抢地盘”!

元旦子夜,和几位做新媒体的朋友聊天,一个核心话题就是视频新规。当时我的直觉是这次是动真格的,因为互联网视频取代电视成为第一媒体的势头已不可阻挡,政府必然要出面进行规制(regulation),掌控视频新媒体。

这次,李元戎当风险投资遇上视频新政总结得非常到位:“这是政府像古时垄断盐铁专卖权并售卖许可证那样,试图一举两得地分享蛋糕并规范网络、维护统治。

如果看商业利益的话,比较容易成为获利者的是谁呢?是CCTV、SMG和电广传媒们

对于迅速白热化竞争的国内各类视频服务网站而言,在盲目竞争中、在资本的催促下,容易忘记商业的本真,急于不择手段地证明自己,也就不可避免地会挑战公序良俗,引发社会公众的质疑和上级部门的“关照”。更何况,中国互联网先天就有着流氓的基因。

对于VC而言,“政府”和利益集团的代表似乎是绕不开的。

既然绕不开,就要把握政府的行为习性,讲政治。政府行为背后无非是公共利益诉求和部门、个人利益诉求。

搜狐组织了两场访谈,史炜对国家利益和陈金桥对信产部利益诉求做了温和表述:

史炜(国家发改委经济体改所产业室主任):政府在没有经济实力去承担对深层体制问题的手术费用的时候,就要算一个国家利益账。互联网视频新规定就是在这样一种大背景下的权宜之计

史炜:中国有大量的优秀的民营企业,因为互联网公司大部分都是非国有公司,承担的在中国创收的责任、承担的技术创新的责任,但是唯一没有承担的就是国家利益的责任。

陈金桥(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互联网未来的趋势不是泛商业化……“新规定现阶段不见得是最佳选择,但却是最现实的选择,不过今天出台这样的规定,明天同样可以修正,未来仍然会有非国有制在互联网市场中发挥巨大的空间。”

陈金桥还建议组建融合性的、专业性的、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制度是向前演进的,所以我对未来是相对乐观的。”

李元戎说“VC应当讲政治、看大局,富贵未必“险”中求。”

当年英国海盗事业非常发达,英女王颁发“私掠证”功不可没。试看2008,看中国的海盗们谁能坐上直升飞机吧。

视频新规体现中国传媒规制底线

一月 8, 2008 – 5:5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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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文只做现实分析,不做道德判断,也不判断经济制度和政体优劣。

我理解传媒的规制,是通过规定传媒组织的所有制、制订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保证媒介活动为国家制度、意识形态、以及为国民服务。

前文提到美国电视规制的法律底线之一是电视公司老板必须是美国人,那么中国传媒的规制底线是什么呢?我们来看看人大版《传播学教程》中的一段话:

“我国的新闻传播事业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这是防止私人和资本垄断、保障传播媒介和传播资源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根本制度,也是实行社会主义新闻自由的重要基础”–《传播学教程》,郭庆光,1999年。

这是由中国当下的经济制度和政体所决定的,即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部门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

邓小平:“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

胡锦涛十七大报告:“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上面最后这句话很关键:“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视频新规”中的“国有控股单位”、以及之前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宣布官办新闻网站可以整体上市正是这个精神。

对于之前网络视频事实上缺乏规制,“视频新规”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确是“国进民退”。但对比以前传媒规制中“要求编辑业务与经营业务拆分”、而编辑业务只能由官媒来做,以及广电的数字电视对于民营资本进入的一再反复,视频新规和官媒整体上市应该说是“国退民进”。

这次的“国进民退”和“国退民进”也体现了喻国明老师一再呼吁的:中国传媒业的管理格局应该由“抓大放小”向“放大抓小”转型。

于是,民营及VC支持的视频网站们有了被“招安”而“合法”分享视频新媒体的经济利益的机会,但是舆论控制一定控制在国资手中。具体说来就是总编室的控制和总编的任命,甚至包括保安的聘用。

不管视频网站是把视频新规看作灾难,还是看作机会。这就是目前中国的经济制度和政体下的传媒的规制底线。

延伸阅读:

  1. 新闻评论
  2. 博客评论
  3. 搜狐博客专题:互联网视听行业“公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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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多克为何加入美国籍?

一月 8, 2008 – 5:2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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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末,广电总局与信产部联署签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在互联网界激起一片议论,有赞成的、有质疑的、有说管不住的、有说“舞照跳,马照跑,股照炒”的……

这却让我想起默多克1985年放弃了澳大利亚国籍加入美国籍、为他拥有美国电视台扫清了法律障碍。

这位澳大利亚传媒大亨为进军美国,加入美国籍,争取到众议院议长、共和党人金里奇的支持,先后购买进20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7家重要电视台、哈波―罗图书出版公司和三角出版公司,组成美国第四家电视网――福克斯广播公司。”

美国联邦政府行政上没有设立文化部,主要靠法律监管媒体:

“美国文化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在市场竞争机制下,依靠商业运作,让最好的文化产品流行于市场,为媒体等社会潮流的引领者认知和接受,继而影响大多数民众。

对美国媒体有“行政管理权”的国家机构,是“联邦通讯署”(FCC)。这是唯一有权给广播电视台发执照的机构。

美国社会对媒体的监管主要是靠各类法律法规,如诽谤法等。民众可依法起诉媒体,政府则通过立法来监控媒体。”

在美国拥有电视台必须是美国公民,这就是美国电视业的市场化运作的一条法律底线。我与朋友戏言:这样一旦有事,FBI可以直接逮捕默多克,而无须顾忌与澳大利亚的外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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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TV在中国还能走多远(links for 2007-04-12)

四月 13, 2007 – 12:2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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