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新规体现中国传媒规制底线

一月 8, 2008 – 5:5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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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文只做现实分析,不做道德判断,也不判断经济制度和政体优劣。

我理解传媒的规制,是通过规定传媒组织的所有制、制订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保证媒介活动为国家制度、意识形态、以及为国民服务。

前文提到美国电视规制的法律底线之一是电视公司老板必须是美国人,那么中国传媒的规制底线是什么呢?我们来看看人大版《传播学教程》中的一段话:

“我国的新闻传播事业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这是防止私人和资本垄断、保障传播媒介和传播资源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根本制度,也是实行社会主义新闻自由的重要基础”–《传播学教程》,郭庆光,1999年。

这是由中国当下的经济制度和政体所决定的,即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部门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

邓小平:“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

胡锦涛十七大报告:“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上面最后这句话很关键:“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视频新规”中的“国有控股单位”、以及之前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宣布官办新闻网站可以整体上市正是这个精神。

对于之前网络视频事实上缺乏规制,“视频新规”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确是“国进民退”。但对比以前传媒规制中“要求编辑业务与经营业务拆分”、而编辑业务只能由官媒来做,以及广电的数字电视对于民营资本进入的一再反复,视频新规和官媒整体上市应该说是“国退民进”。

这次的“国进民退”和“国退民进”也体现了喻国明老师一再呼吁的:中国传媒业的管理格局应该由“抓大放小”向“放大抓小”转型。

于是,民营及VC支持的视频网站们有了被“招安”而“合法”分享视频新媒体的经济利益的机会,但是舆论控制一定控制在国资手中。具体说来就是总编室的控制和总编的任命,甚至包括保安的聘用。

不管视频网站是把视频新规看作灾难,还是看作机会。这就是目前中国的经济制度和政体下的传媒的规制底线。

延伸阅读:

  1. 新闻评论
  2. 博客评论
  3. 搜狐博客专题:互联网视听行业“公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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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多克为何加入美国籍?

一月 8, 2008 – 5:2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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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末,广电总局与信产部联署签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在互联网界激起一片议论,有赞成的、有质疑的、有说管不住的、有说“舞照跳,马照跑,股照炒”的……

这却让我想起默多克1985年放弃了澳大利亚国籍加入美国籍、为他拥有美国电视台扫清了法律障碍。

这位澳大利亚传媒大亨为进军美国,加入美国籍,争取到众议院议长、共和党人金里奇的支持,先后购买进20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7家重要电视台、哈波―罗图书出版公司和三角出版公司,组成美国第四家电视网――福克斯广播公司。”

美国联邦政府行政上没有设立文化部,主要靠法律监管媒体:

“美国文化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在市场竞争机制下,依靠商业运作,让最好的文化产品流行于市场,为媒体等社会潮流的引领者认知和接受,继而影响大多数民众。

对美国媒体有“行政管理权”的国家机构,是“联邦通讯署”(FCC)。这是唯一有权给广播电视台发执照的机构。

美国社会对媒体的监管主要是靠各类法律法规,如诽谤法等。民众可依法起诉媒体,政府则通过立法来监控媒体。”

在美国拥有电视台必须是美国公民,这就是美国电视业的市场化运作的一条法律底线。我与朋友戏言:这样一旦有事,FBI可以直接逮捕默多克,而无须顾忌与澳大利亚的外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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