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山是山到见山不是山–图说三网融合的两个境界
三月 18, 2006 – 7:58 am |Tags: No Tags
宋体在《UT斯达康与盛大对比之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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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T斯达康:电视就是电视,互联网就是互联网 盛大:电视就是互联网,互联网就是电视 |
引发了思想者富有禅味的领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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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就是电视,互联网就是互联网”这也许就是传说中的”活在当下” 电视就是电视, |
受到启示,我觉得最后还得加上”电视就是电视,互联网就是互联网”,并分成三个境界:
电视还是电视,
互联网还是互联网; 电视也是互联网,
互联网也是电视; 电视就是电视,
互联网就是互联网。
这三个境界不仅仅是IPTV的,也是三网融合的境界。就像唐朝禅师青原惟信所说:”老僧三十年前未参禅时,见山是山,见水是水。及至后来,亲见知识,有个入处,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而今得个体歇处,依前见山只是山,见水只是水。”
第一境界正是”当下”国内IPTV的普遍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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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仅是UT斯达康这样的设备厂商提供的技术平台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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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者–电信/广电也是这样看,广电说IPTV是电视,电信说IPTV是互联网增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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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也说,电视绝对不能像互联网那样放羊、那样监管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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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愤青们说”我要自由的互联网、自由的PC,不要受控的电视”
杭州模式是第一境界的佼佼者,通过双模机顶盒、利益融合,成功地把IPTV与DVB”混合”在一起。
上海文广和上海电信的合作模式,基本还处于第一境界,但摸到了第二境界的门,我称之为增强电视+互联网的初级融合,如下图所示。
增强型电视业务包括直播电视(Live TV)、时移电视(Time-shifted TV)、点播电视(VOD),以及相关的EPG服务、节目目录服务、视频检索服务、电视商务等。
所谓增强,指的是这些业务是在传统电视业务基础上增强改良而来,它们是从模仿传统电视(包括数字电视)的电视频道、广告、EPG等业务开始,然后增强补充传统电视业务。它们没有深刻改变传统电视的产业链结构,没有深刻改变传统电视产业链的游戏规则。至于互联网和通讯基本上是一个配角,起到提供用户管理、收费管理、以及话音/宽带接入等产品捆绑的作用,未能深入渗透到电视中。所以国外的电信IPTV运营商们称之为”me-too”策略,即简单模仿有线运营商。成功案例有意大利FastWeb和香港PCCW。
-基本上还是”见山是山,见水是水”,尤其是现在传媒人还是传媒人、电信人还是电信人,真正意义上的新媒体人尚未出现。
在国内,其监管可继承传统电视的监管模式,由上海文广这样的电视台承担内容安全和播出监管,上海电信这样的宽带运营商负责网络安全。但这个模式由于妨碍了广电有线网络的网络利益和地方广电的数字电视利益而受阻。
不过即使是初级融合,也萌发出或将萌发出一些创新模式,比如互动节目(超女短信投票)、实时广告竞标、点播式频道(轮播频道)、主动式视频广告、精确广告、目录式节目库/广告库等等,以及由于这些复杂的内容分发需求而引发的内容物流技术及其运营。
宋体说的很对,盛大不是此境界中人。但是到目前为止,我看不出盛大的境界。
对于第二境界”电视也是互联网,互联网也是电视”,下面尽我的想象能力描绘一番:
这个境界的核心是要发挥互联网的作用,是要降低视频制作的门槛,并解决监管问题,从而开辟一个全民视频制作和营销的大电视时代,比如:
- 企业CI、旅游、房产、交友、招聘…
- 个人电视台、企业电视台
- 视频的P2P营销和消费
需要充分利用目前电视业专业人士个人的创作潜力、以及全民的DV制作热情。做个简单的类比,这个境界会像目前红极一时的Blog热潮一样,打破传统电视媒体对视频制作和营销的垄断,突破现有竞争规则和现有的政策管制模式。达到”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的境界。
比如当”电视也是互联网,互联网也是电视”后,该如何监管?业界从业者,比如P2P的倡导者们需要主动替监管部门考虑好方案,并主动承担内容安全监管义务。
按内容安全监管的四个层面:节目制作许可证、内容审核、技术标准、运营的监管。
- 对于IPTV节目来源和制作监管,节目制作许可证很难适用于非盈利性的个人DV、一般企业制作的DV。
- 而面对全民视频制作,在目前技术水平下监管部门根本无法对所有内容进行审核,唯一可行的办法是要求运营企业进行审核,并采用资质+事后监管的办法。
- 从技术标准方面,可采用类似公安部的窄带互联网的文字内容过滤等技术标准。
- 最后关于运营的监管,对播客技术引发的个人电视台等,只可能监管其技术平台的运营商。
我个人认为第二境界将依赖于第一境界的发展,比如网络带宽和存储的极大丰富。是不是有人能够”顿悟”,那就不得而知了
。
电视就是电视!最后一个境界,电视和互联网彻底融合后的境界会是怎样的呢?恕我愚昧,”当下”一点门也没摸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