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多克为何加入美国籍?
一月 8, 2008 – 5:29 pm |Tags: 规制, 视频, regulation, Video, 中国,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2007年末,广电总局与信产部联署签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在互联网界激起一片议论,有赞成的、有质疑的、有说管不住的、有说“舞照跳,马照跑,股照炒”的……
这却让我想起默多克1985年放弃了澳大利亚国籍加入美国籍、为他拥有美国电视台扫清了法律障碍。
“这位澳大利亚传媒大亨为进军美国,加入美国籍,争取到众议院议长、共和党人金里奇的支持,先后购买进20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7家重要电视台、哈波―罗图书出版公司和三角出版公司,组成美国第四家电视网――福克斯广播公司。”
美国联邦政府行政上没有设立文化部,主要靠法律监管媒体:
“美国文化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在市场竞争机制下,依靠商业运作,让最好的文化产品流行于市场,为媒体等社会潮流的引领者认知和接受,继而影响大多数民众。
对美国媒体有“行政管理权”的国家机构,是“联邦通讯署”(FCC)。这是唯一有权给广播电视台发执照的机构。
美国社会对媒体的监管主要是靠各类法律法规,如诽谤法等。民众可依法起诉媒体,政府则通过立法来监控媒体。”
在美国拥有电视台必须是美国公民,这就是美国电视业的市场化运作的一条法律底线。我与朋友戏言:这样一旦有事,FBI可以直接逮捕默多克,而无须顾忌与澳大利亚的外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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