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新京报前记者答复陕高速集团的公开信
十月 12, 2008 – 8:33 pm |靳宏利总经理、白应贤董事长并转呈曹森厅长:
在对你们关于我《高速华山服务区接管风波》一文报道失实的来函做出正面回应之前,有必要先给三位普及一下新闻采写“真实、中立、平衡”的基本常识。
此处我用“普及”这个词绝无嘲笑三位之意。术业有专攻嘛。通过在西安和三位面聊,我臆测三位的专业特长应该是研究怎么样合法地接管别人的财产,或者怎么样通过接管来维护高速公路的畅通。——而对于新闻,想必是门外汉。
首先,新闻的真实是指,新闻报道应该尽可能的逼近事实的真相,记者不可以臆测和捏造事实。简单的说来,新闻真实的内涵有两个层面:第一,新闻采写绝对不可以像周正龙同志那样,拍一个年画虎欺骗全国人民。第二,新闻事实无限逼近于客观事实,但并不等同于客观事实。因为人对于客观事务的认识,总是处于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之中。
比方说,你们的同僚、陕西省林业局不也在一年之后才发现正龙拍虎原来是年画虎嘛!这在认识论上的依据是一样的。
那么,新闻报道该怎么样避免,因为记者认识的局限性导致报道失实和扭曲呢?不要紧,记者的祖师爷留下一件法宝。叫“中立”,有时候有称作“客观公正”。
就说,记者的采写应该坚持所谓的“零度原则”,不偏不倚。比方说,张胜利指控曹森厅长打击迫害他,不管事实如何,记者都应该不偏向任何一方。
有了“中立”这个法宝,记者可以最大限度的让新闻真实逼近与客观事实。
但话说回来,记者并非圣人,“吾不能学太上之忘情也。”记者很难在所有报道中完全做到“中立”。
比方说华南虎事件。地球人都知道华南虎是假的,你们林业厅的同僚却坚称老虎是真的会吃饭会拉屎还会泡虎妞。我操,记者这时候如果还保持“中立”,会被全国人民给拍死的。
这么说来,“中立”这个东西,也不是时时都靠谱。怎么办呢?不要紧,记者祖师爷还留下了一件法宝,叫“平衡”。
“平衡”的意思是说,任何时候,记者都要给双方同样的发言权。“我不赞成你的观点,但是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坚持了报道的“平衡”,可以让记者尽可能的做到“中立”。
比方说,记者给了打虎派用脑袋担保虎照为假的机会,自然就应该给保虎派用脑袋担保虎照为真的机会。
(话说回来,三位怎么不用你们的脑袋担保新京报的报道失实呢?)
好,那么下面逐条看看我的报道是否失实:
第一,我坚持了平衡。我稿件中每一个指控,都讨要了当事双方的说法。即使是一方拒绝回答,我也会如实把对方的拒绝以及拒绝的理由写到我的稿子中。
例如,我稿子中提到,陕西省公安厅把一个24岁的女孩子在宾馆以诽谤罪管了半个月。主持此事警官陶平拒绝接受我采访,我就在稿子中写“陶拒绝接受我采访”。
第二, 我的整个采写都坚持了中立,没有偏听偏信。
我6000多个字的稿件。可谓每一个字都有出处。不信你们找找看。
第三,我在整个采访中,尽可能的逼近了真实。我尊重了证据,尊重了采访所获得的各种直接引语。所有拿不准、或者会威胁我稿子客观性的东西,我稿子中一字未提。
比方说,张胜利指控曹森2003年在陕西省交通学院搞到3000万,但因没有充足证据,我稿子中一字未提。
比方说,张胜利指控曹森2006年在终南山隧道通风工程招标收好处费800万,但因没有充足证据,我稿子中一字未提。
比方说,张胜利指控曹森将黄延高速公路沥青供应3个多亿的活未招投标,直接交给儿子曹大智,但因没有充足证据,我稿子中一字未提。
比方说,张胜利指控靳宏利养了一个姓万的情人,靳送给万一套价值50万的房子,并在繁华地段建设路买了一个花店送给万。这个事,也因为没有充足证据,我稿子中一字未提。
三位,还需要我继续列举能证明我恪守了新闻职业规范的桥段吗?
好了。下面我正面回应贵集团委托韩永安、徐海谋律师在“关于新京报《高速华山服务区接管风波》报道内容失实的函”中提到的,关于我搞混湖北双龙和陕西双龙的事情。
第一,从一开始,我就注意到作为法人的张胜利名下湖北双龙和陕西双龙的区别。我询问了这两个公司的同一个董事长张胜利,张胜利说,2001年,他的企业被陕西省作为招商引资项目,从湖北请到陕西,参与了西潼高速公路华山服务区的建设。所以,当初华山服务区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是湖北双龙和陕西高速服务公司签的。但是,在他成立了新公司陕西双龙之后,他已经完成了这两个公司全部的过渡和交接手续。经营权从湖北双龙变更到陕西双龙。陕西高速集团承认了此次变更。
第二, 张胜利向我出示了一些贵集团承认此次变更的文件。
第三,贵集团主管服务区的副总经理申艺学向我佐证了张胜利所言大部分事实。
第四,我在采访曹森厅长时,曹说,接管的原因是“张胜利逃了,服务区没有人经营。”;我在采访靳宏利总经理时,靳说是“服务区私自关闭,堵塞了交通,损坏了陕西交通形象。”包括当时陕媒对于此事的报道,皆同靳语。
当时,并无一人告诉本记者:接管的原因是“2001年10月9日签订的《西潼高速公路华山服务区建设经营协议书》,其当事人为陕西高速公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和湖北双龙石化有限公司。陕西双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是该合同一方当事人,其无权在华山服务区开展任何经营活动。”
——————您现在又换一个说法,拜托,我就一个小记者,别玩我好吗?
第五,我不是学法律的,有个问题请教三位。5月10就开始接管工作,12日就已经完全接管了华山服务区。但5月13日才依法提请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大家不觉得太搞笑了吗?都免费接管了,还仲裁个毛?
或者,你们是从那美克星球来的吧?!跟地球人用的不是同一个时空?
新京报记者:杨继斌
2008年10月12日星期日


2 Responses to “转载:新京报前记者答复陕高速集团的公开信”
这个记者水平不行,这封信里面所有谈到华南虎的文字,都削弱了这封信原应有的力量。
By 匿名 on Oct 13, 2008
haha,我一定把你这话转达。
By 秦轩 on Oct 13,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