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诈骗也是国际,挺一把方舟子

十一月 13, 2006 – 11:20 pm |

TARAS案:我不喜欢方舟子的性格,太敏感,太脆弱,经常将人皆有之的普遍的人性弱点与极端的原教旨的伦理道德观混淆。在对人性的认识,与人交流上,我认为他是弱者。

但是,与个人喜好无关,方先生所做的事情,非常让人敬佩,是可以在历史上留一笔的。我觉得他做事情做的很有出息。所以,在这个层面上,我挺他。

这里转贴他的一个民事官司。涉及到国际诈骗,这也是中外跨文化交流中所必有的一个典型案例。其实,岂止是教育界如此,商界搞这种事情的,多如牛毛。就不用举例了。

这种没出息的事情都做,谈什么振兴中国,扯淡。我同情西安翻译学院毕业的那些学生,但是如果你们为了自已一时的利益而一定要站在丁校长一边。那我只能说,请你们自重。一个人要是连基本的是非、善恶都不分,做事情恐怕很难有快乐吧。

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诉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案: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因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诉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本人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法院驳回二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为:

一.原告提交的“信息调查记录”是伪证,法庭应追究原告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

我方提交的证据八、九、十足以说明“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成立于2004年5月26日而不是原告声称的时间(1990年3月21日)。原告证据三公证书公证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信息调查记录”系伪造:(一)与我方提交的证据上所盖的清楚的加州印玺相比,可知该“信息调查记录”上所盖的模糊的 “加州州务卿”印章为伪造;(二)该“信息调查记录”用“21,3,1990”表示“1990年3月21日”,这是欧式表示法,美国式的表示法是“月/日 /年”,即应写成3/21/1990。(三)在美国文书中经办人应该写上自己完整的姓名,至少也应该写上名字缩写和姓,而不会只写个姓,更不会在文书中自称“女士” (Ms)。 而且,经办人没有签名,“Ms Germaine”是打印出来的。(四)据美国《侨报》报道,经过查证,曾在西安翻译学院证明材料上签字的王律师(DONALD Z.WANG)证实,他的“客人”在文件上做了手脚,“信息调查记录”及其印章都是伪造的。

二.在2004年12月10日教育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王旭明将“西安翻译学院排行榜”事件列在对“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举例说明中。

新闻发布会相关文字为:

“在澄清之前我有一个道理,先给大家说一下。我们认为教育政策、教育方针涉及千家万户,涉及老百姓的根本利益。所以,我们真诚的希望从事教育工作的同志们,要从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出发,讲良心、讲责任、讲奉献,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我们媒体从业人员,更要讲良心、讲责任,因为我们媒体的声音范围之大、之广,不是一个点,是一个面,诱导甚至误导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对教育的选择,浅而言之,是对广大人民群众不负责任的表现。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路沦丧的行为。如果我上面说的这些是道理,道德空泛,我下面举出几件事,可以证明我的论点。 [11:05]
第一,关于美国最大远程教育网的问题。现在有媒体传美国全球远程教育网教学效果如何好、教学质量如何高,这个网是美国加利福尼亚注册的一个网站。近来,该公司在国内部分地区,进行大量非法传销活动,并称和教育部有合作,我们在这里正式声明:教育部和该网站没有任何形式的合作。同时,教育部也坚决反对任何教育网站和教育机构打着各种教育的名誉,进行传销活动。据我们了解,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对这类非法传销网站进行了打击,在我国的山东省、湖北省武汉市和广西分别查处了这一非法网站。在这里,我们提醒广大群众注意,谨防上当受骗,也提醒媒体不要炒作。 [11:06]
第二,关于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和有媒体报道一笔助学贷款盖了70个章,这两个问题。有媒体最近报道,中国西安翻译学院在《美国洛杉矶时报》举行的中国大学排行榜上,被排名第10位。据了解,《洛杉矶时报》的报道,是刊登的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五十洲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没有这样的一个组织。该报对中方有关人士表示,广告只是一则付费广告,绝非新闻报道。如果有人利用《洛杉矶时报》进行歪曲宣传,该报将采取法律行动追究责任。这里我们就上述情况向各位做一介绍,以示澄清。 [11:07]……”

显然,对“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的告戒、谴责是针对有关的“从事教育工作的同志们”和“媒体从业人员”的,而“西安翻译学院排行榜”事件正是教育部新闻发言人举的负面事例之一。

可见,《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一文所述是有事实依据的。

三.北京科技报社为采写《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而进行的调查是适当的。

除非原告承认“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的注册人“HE YUMIN”(贺玉民)和自己熟识,或者,原告承认自己参与“中国最受尊敬大学及校长”排名的“创作”,否则,对西安翻译学院无须调查。

因此,调查“中国最受尊敬大学及校长”虚假宣传的原始出处和排名真相,一般不需要直接向原告了解情况,只需要根据权威的信息来源。在这篇报道中,我们依据的是中国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和美国《侨报》对这一事件的澄清、调查和报道,都是权威的信息来源。

因为我们不愿意为原告这样的单位、个人做广告,所以,我们不会向被“尊敬”的“大学”了解你为什么被“尊敬”,而只是查询“最尊敬”评价的消息源头。

“中国最受尊敬大学”当然也应当是知名的大学,因此,我们在文章标题中将“十大最受尊敬大学”简称为“十大名校”并无不当。

四.“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第一次给原告颁发“荣誉证书”的时间是2004年6月。

原告诉称的获得“荣誉证书”的时间,若不是错误的,则是刻意误导公众。

五.原告证据四为外文证据,未经公证、认证。

原告证据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证据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

六.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中指出:“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认定侵害名誉权,应当考虑(1)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2)行为人的行为违法;(3)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而在本案中我方的行为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七.对原告的事实陈述,除本人发表文章、报社报道的事实外,原告陈述的真实性,我方不认可;其证明目的,更不认可。

总之,本人的文章、言论,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并无“诋毁”、“侮辱”,而是合法言论。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方是民
2006-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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