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身份与社会资源中角色选择
六月 25, 2005 – 8:57 pm |Tags: No Tags
就保护法官的独立性而言,法官最多能免于外在的影响,但却无法对抗不自觉的影响,这种影响来自于职业法官集三种角色于一身:法律人、国家公职人员和特定的社会阶级,在政治上对法官尤其会产生影响。
《法学导论》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
前一段时间,与友人讨论社会网络软件和社会,一致赞同:现在所谓SNS过于幼稚。这基于核心的社会关系的几个现实和理论来判断的:
第一:社会阶层;
第二:人的多重身份;
第三:社会关系的节点;
第四:社会资源的不平等;
在现在社会,我们可以看到首先是社会上不同的角色,然后是角色(位置)拥有的资源,与资源的代理关系。
我们常常是被一种惯性牵着走的,而忽略了(甚至是刻意地遗忘)个体在扮演角色时,往往是有着多元的身份的。举例来说,局领导的角色,除了是一个国家公务员,同时也是中国法律体制下公民,还有……。当社会舆论「要求」应该如何做个「好公务员」的时候,我们将着眼点放在「国家行政人员」这个角色上。正是为了特定目的,而刻意忽略,公务员其实也同时具有其它的角色。(省略)
所以,在个体多重身份中,个体是有意图地选择“扮演“一个角色给一个群体看,而非对对多个群体,只显示一个角色,或多个角色显示给同时给一个群体,由此及彼,可以考虑只存在一对一关系,不能或尽力避免一对多,或多对多,或多对一。
如此,我们明白了:SNS的问题何在;但是,从另一方面,可以推出:垂直社会领域,可能存在价值,但是,其所谓的社会信任基础是否是那个垂直社会领域所必须的基础,就不十分重要了。因为设定是:位置关系和资源交易,是一个多重身份的个体在一个垂直社会领域一个面(维)表现,所以,只要其愿意继续维持其多重身份的个体在一个垂直社会领域一个面(维)对其发生社会关系的那些群体中另一些个体是保持原定程序和价值观,那么,这种关系是可维护的。(想起:量子定律)。
德国人在二十世纪初,正直物理伟大跃进时,他们已经在讲:我和你,self, ego,you,和我中另一个我!我发现,原来,人们一直在找寻的机会,就是扮演具有这种特质的角色。(完)


